券商投行IPO主导地位或将弱化
2023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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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国内证券行业,招股说明书历来由券商投行主导撰写。如今,投行的这一地位或将被动摇。
日前,证监会、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版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,其中提到,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。
根据受访专业人士分析,这意味着,未来招股说明书的主导撰写方,或将逐渐向国际惯例看齐,由投行转移至律所。
由于在主导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过程中,投行既可以与监管反复沟通,又能够对企业进行深入了解、保持深度链接。有投行保代认识担心,如果招股说明书撰写之权转移至律所,投行与监管和企业的沟通紧密度都可能会被弱化。
不过,在投行、法律专家们眼中,尽管欧美等国招股说明书由律所撰写,但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,招股说明书主导撰写方由投行转移至律所将需要一定过渡时间。
如果律所组织撰写招股说明书成为常态,投行或将受到何种影响?
根据受访人士分析,短期来看影响有限;长期而言,投行IPO主导地位可能会被弱化,但不会被取代。
受访人士分析表示,一方面,撰写招股说明书需要与监管反复沟通,目前与监管的沟通渠道掌握在投行手中,投行更懂监管的话中之意。律所可以加强与监管的沟通,但双方磨合需要时间。
另一方面,主导撰写招股说明书需要多方面能力,律所担当此责需要经验积累过程,前期难以离开投行的配合。
与此同时,从收入角度来看,投行IPO收入的大头在于超募;招股书收入即使锐减,也不会对投行收入带来实质性影响。
但长期来看,投行IPO主导地位将会一定程度上被弱化。
“通过撰写招股书,投行长期享有两大便利。如若招股书不再由投行主导撰写,这些便利也将消失。”有保代告诉记者。
据其分析,借助于招股书撰写,一方面,投行可以将与监管对话的渠道握在手中,充当企业与监管之间的沟通桥梁。与监管保持良好关系、更懂监管之意,是诸多企业愿意向投行支付更高费用的一大原因。如果律所主导撰写招股书,律所势必将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券商投行与监管沟通,届时,投行的隐性价值将随之下降。
另一方面,由于主导撰写招股说明书需要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分析,在撰写招股书的过程中,投行与企业深入沟通,对企业具有深入认识、与企业老板保持友好关系,待企业上市以后可以进一步开发企业后续资源。招股说明书由律所起草后,投行此方面的沟通效果会大折扣,后续资源开发程度也可能受到影响。
不过,值得注意的是,尽管伴随律所主导撰写招股说明书,投行IPO影响力可能被相对弱化。但在投行和律所眼中,投行在IPO中的主导地位难以被取代。
“投行所具有的‘定价’‘销售’‘投研支持’三大能力,是律所无法具备的。律所只能代替投行撰写文件性的招股说明书,但无法取代投行在IPO中的实质性工作。”有保代直言,“在诸多国外发达资本市场,定价能力和销售能力才是检验投行IPO能力的关键,如今二者在A股发挥空间相对有限,未来随着全面注册制与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优化,投行定价能力和销售能力的重要性或将进一步凸显,而二者显然在律所能力范围之外。”
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丽娜亦表示,长期来看,律师事务所可以独立主导撰写招股说明书,但是独立主导撰写仍离不开投行的配合。注册制下的资本市场需要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、责任归位,从专业角度做好专业的事。对企业、行业进行战略分析,挖掘企业竞争力和投资价值,项目管理、上市保荐、股票定价和销售是投行的核心价值体现,律师事务所不可能替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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